不公平解僱 (Unfair dismissals)
僱員若認為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受到解僱威脅,可向 NSW Industrial Relations Commission (新州勞資關係委員會)提出申請。
NSW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96(《1996年新州勞資關係法》)(下稱"勞資關係法")允許認為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受到解僱威脅的僱員,向新州勞資關係委員會(下稱"勞資委員會")提出申請。
解僱怎樣才算不公平?
屬於"苛刻、不合理或不公道"("harsh, unreasonable or unjust") 的解僱就是不公平解僱。勞資委員會處理訴訟請求時,會考慮以下內容:
- 是否已給予解僱原因;
- 是否已給予申請人機會,讓其解釋或辯明其復職或重新僱用的原因;
- 是否已給予工作表現讓人感到不滿意的警告。
勞資委員會亦會考慮其認為相關的其他事項。
什麼人符合提出不公平解僱申請的條件?
總體而言,勞資關係法中有關不公平解僱的規定適用於:
- 就業條件由新州裁定協議規定或企業協議設定的僱員;
- 新州政府機構與企業的僱員;
- 工作不屬於裁定協議規定而且年薪低於$106,400(該數目每年7月1日自動與生活指數掛鉤調整)的僱員。
在上述類別中,臨時工如果符合以下規定,即可提出不公平解僱的訴訟請求:
- 在1997年10月1日或之後簽訂就業合同;以及
- 由某個僱主定期、系統地使用至少有6個月;以及
- 解僱之前,合理地期望能夠在該僱主處繼續就業。
什麼人不符合提出不公平解僱申請的條件?
- 聯邦裁定協議規定所覆蓋的僱員;
- 在少於6個月的定期合同下工作的僱員;
- 根據合同針對某項特定的任務而工作的僱員;
- 正在履行3個月或低於此期限的預訂試用期或資格準備期的僱員(如果從就業性質和情況方面來看屬於合理行為,該期限亦可長於3個月);或者
- 短期臨時使用的僱員。
學徒和實習生不能根據勞資關係法提出不公平解僱申請,但有其他法律補救辦法。
僱員如何提出申請?
被解僱的僱員或者受到解僱威脅的僱員,可在勞資登記處(Industrial Registry)向勞資委員會提交不公平解僱申請。申請時需填寫特定的表格,填寫時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可給予協助。 工會可以代表某位僱員或某些有關的僱員提出申請。
提交申請的速度必須有多快?
申請必須在解僱後21日內提出。若超過這一期限,如果勞資委員會認為理由充分,亦有接受的餘地。
如何處理僱員申請?
申請提交後,會有調解聽證會。僱員和僱主會與勞資委員會成員見面,盡力解決訴訟請求。 如果調解無效,就會針對申請召開仲裁聽證會,該聽證會較為正規。僱員和僱主都能向勞資委員會提交文件,陳述案件。 勞資委員會聽取雙方證詞後,會對訴訟請求做出裁決,或是駁回,或是確認訴訟請求並發佈從法律上可強制實行的命令。 僱員和僱主可由代理人、工業組織或律師代表。
勞資委員會可以做什麼?
勞資委員會若確認訴訟請求,即可命令僱主:
- 給僱員恢復原職;
- 用僱主另有的職位重新聘用僱員;
- 如命令復職或重新僱用,則需補付由解僱起算的工資和其他津貼;
- 如認為復職或重新僱用不可行,則會命令賠償僱員,賠償額不超過解僱前六個月內僱員的報酬;或者 * 若曾經以解僱相威脅,則不得解僱僱員。
註
- 根據勞資關係法中的其他章節,對於勞資糾紛中被解僱、在某些情況下受罰被解僱或在接受勞工賠償期間被解僱的僱員,勞資委員會有權為其復職。
- 如果某位僱員認為僱主尚未全額支付僱員的報酬(數額不超過$10,000),在不公平解僱聽證會上,僱員可對未付報酬提出申索要求。這類要求有特別規定限制。
欲知詳情
本資料僅是《1996年新州勞資關係法》(NSW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96)特選內容簡述。欲知詳情,請聯絡:
- 如果屬於僱主協會或工會,請與其聯絡
- 勞資登記處(Industrial Registry)
50 Phillip Street, Sydney, 2000
電話: (02) 9258 0866
網站: www.lawlink.nsw.gov.au - 您的法律顧問;
- 若是學徒或實習生,請聯絡教育培訓部(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)在本地的工業培訓顧問
電話: 13 28 11。 - 裁定協議查詢服務(Award Enquiry Service)
新州勞資關係部(NSW Offic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)
電話: 131 628 (在新州致電按本地電話收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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